1、购房提取:职工(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不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实际支付的总价款。
2、租房委托提取:要求缴存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苏州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此外,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无须提供租赁合同。
3、外地户籍职工调离本市提取: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