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
5、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