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13日 (农历冬月廿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5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成立,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为了进行起草宪法的工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195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这一宪法草案初稿,并在北京和全国一些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初稿进行讨论,以初稿为基础并经过修改后,1954年6月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将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决定将草案公布,进行全民讨论,讨论共有1.5亿人参加,历时两个多月。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讨论并通过了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9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向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