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8日 (农历五月廿四),国务院授权香港特区政府接收原港府资产。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全文如下: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