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1日 (农历闰五月十八),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法庭审理。
1998年7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国内十家电影制作单位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三家单位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央电视台的6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对准了审判现场。由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活动,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和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对其他6名原告涉及的侵权当庭口头宣布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八一电影制片厂16万元、儿童电影制片厂4万元、峨嵋电影制片厂8万元、西安电影制片厂4万元、珠江电影制作公司4万元、上海电影制片厂12万元……
据了解,这次直播活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共同组织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庭审方式改革的精神。司法界一位负责同志认为,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允许公众参加旁听,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现场直播,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水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以及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等,都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