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6月14日 (农历五月初七),西德通过稳定经济法。
联邦德国成立后,经济上基本采取了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对经济干预不多。1966年4月发生了经济危机。
为保证经济稳步增长和人民就业,社会民主党人、经济部长席勒提出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案》。1967年6月14日联邦议院予以通过。
它成为政府制订五年财政计划和中期公共投资的纲领;同时通过减低税收和提供投资补助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国家还可以通过联邦银行建立经济平衡准备金,根据需要限制贷款、停止支付预算资金等。通过这些稳定经济的手段达到价格稳定、充分就业、对外经济平衡和适中的经济增长等目标。
实施此法令后,经济再次出现繁荣。这个法令被称为德国现代中期经济干预的伟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