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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9日 (戊子年四月十五) 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

2008年5月19日 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

  2008年5月19日 (农历四月十五),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

  截至18日14时,汶川地震已造成32477人死亡,220109人受伤。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

  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这是自1990年《国旗法》实施以后,第一次依据该法第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之条款进行全国哀悼。依据法律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政令的方式向自然灾害中遇难的平民致哀,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为全体汶川地震遇难者举行的国丧。

  这是一个国家此时此刻能够向死难者致以的最深切的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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