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8日 (农历四月初八),国务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4年5月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