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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5日 (丁丑年三月十九) 中国向联合国递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批准书

1997年4月25日 中国向联合国递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批准书

  1997年4月25日 (农历三月十九),中国向联合国递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批准书。

  1997年4月25日下午在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正式递交了中国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法律文书,从而使中国成为第78个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和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是在1993年1月13日由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在巴黎作为第一批签署国签署该公约的。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在1997年4月7日签署批准了这一公约。在1997年4月25日递交了批准书后,中国即完成了参加该公约的所有法律程序。这个重要的公约将于4月29日正式生效。

  中国政府在正式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同时,发表了五点声明:

  1.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2.中国呼吁拥有化学武器库的国家尽早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利于早日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关于质疑视察的规定不得被滥用,不得损害缔约国与化学武器无关的国家安全利益。中国坚决反对任何滥用核查规定,危害中国主权与安全的做法。

  4.在外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当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承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的义务,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

  5.《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确实发挥促进化工领域为和平目的的国际贸易、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成为规范缔约国之间在化工领域进行贸易、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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