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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1日 (癸酉年三月初九)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农历三月初九),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此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域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组成,总面积约18平方公里。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被葡萄牙人逐步占领。恢复澳门主权,维护祖国领土的完整,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这次全国人大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澳门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这部法律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的又一部创造性杰作,它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个伟大的创造,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根据这个总方针,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听取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的意见而制定的。它规定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原有的社会制度与居民的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变。依照基本法,澳门的防务与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与终审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中级和终审法院。澳门永久性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葡萄牙后裔居民的习俗和文化传统也将依法得到尊重。中文和葡文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特别行政区内使用的法定货币是澳门元。特别行政区无须向中央上交财政收入,全部收入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1999年12月20日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仍可与国际上相关团体保持和发展关系,但必须冠以“中国澳门”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维护了国家领土主权的统一,又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的权利,因此基本法的制订和颁布为澳门主权平稳交接和今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典,不仅澳门居民,而且内地居民也要遵守。再过4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五星红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区旗,就将在澳门升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的这一天——1993年3月31日将作为中国人民实现祖国统一的光辉一页而被载入史册。

  会议盛况李鹏总理和四位新任副总理在大会主席台上。左起:钱其琛、李鹏、朱镕基、邹家华、李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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