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18日 (农历二月廿三),美法院规定贫民打官司必须要有律师。
1963年3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各州必须为打官司的贫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克拉伦斯-厄尔利-吉迪恩的案件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被指控在佛罗里达州私自闯入一家物资仓库而被投进监狱。在审判期间,他要求律师辩护,但被法庭拒绝。最高法院这一新规定,是开庭期最重要的一条,推翻了1942年最高法院的一条决定,即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被判死罪或在特殊环境中,例如被告是文盲,才可允许为被告提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