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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13日 (丁亥年二月廿一) “刘巧儿”案被公正判决

1947年3月13日 “刘巧儿”案被公正判决

  在67年前的今天,1947年3月13日 (农历二月廿一),“刘巧儿”案被公正判决。

  1947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报道了陕甘宁边区著名的封芝琴婚姻纠纷案。由于此案于3月被编为说书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所以人们也称其为“刘巧儿案”。

  封芝琴系陕甘宁边区华池县封彦贵之女,自幼与张金才之子张柏结亲。1943年2月,芝琴与张柏二人均表示同意结婚。同年3月,封父又以法币8000元将芝琴许给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知此事,于3月13日夜,闯入封家将芝琴抢与张柏成亲。封彦贵即告到华池县。县司法处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有期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芝琴之婚姻无效。封、张两家均不服此判决。群众亦反映强烈,芝琴遂口头提出上诉。适逢陇东分庭庭长来华池县巡视,遂亲自受理此婚姻上诉案,查明事实真相,对此案做了重新判决。宣布了张柏、封芝琴婚姻关系有效,张金才聚众抢亲被判处徒刑,彦贵出卖女儿,被科以劳役。对此,封、张两家服判,群众热烈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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