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1日 (农历二月初八),新版人民币从今开始在全国发行。
从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各地开始发行新人民币,同时收回旧人民币。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把新人民币运送到遍及全国广大城乡的分支机构。
各地人民银行在广大城乡负责发行新币的机构,除原有的一万九千多个单位外,还委托一部分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国营企业办理兑换。
没有银行和代兑机构的偏僻农村,银行将派出流动兑换小组。办理兑换工作的人员多数已经过短期训练,熟悉了兑换手续。
这几天内,各地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的规定,已按照新旧币一比一万的法定比价,把所有存款、储蓄、放款放账册的旧币数目折成了新币,并向各公私企业、国家机关、团体或城市内使用支票的存款户,按新旧币比率折算开出了对账单。各地私营企业的改账工作,也都在紧张进行。
从3月1日起,新人民币就成为我国社会上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账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的唯一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