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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3日 (辛巳年二月初一) 厦门特大走私案7名案犯伏法

2001年2月23日 厦门特大走私案7名案犯伏法

  2001年2月23日 (农历二月初一),厦门特大走私案7名案犯伏法。

  2001年2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王金挺等7名被告人分别在厦门、福州、泉州三地被执行死刑。

  走私犯罪分子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于1996年至1998年间,分别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或事先通谋,采取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手法,或合谋出资,或直接积极实施走私犯罪行为,或为走私收买码头作业人员、或参与销售走私货物,分别大肆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天然橡胶等货物。其中,王金挺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3579.4万元;接培功走私进口天然橡胶、热水器等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660.16万元;黄山鹰参与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57.8亿元;庄铭田非法购买、销售走私香烟和走私汽车活动,偷逃税款人民币9655.6万元。

  罪犯李土专组织、介绍他人为走私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偷逃税款人民币1571.9万元。()

  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厦门、福州、泉州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述案件,并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土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吴宇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叶季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金挺、吴宇波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2月12、13日分别作出裁定,驳回王金挺、吴宇波等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上述7人的死刑。

  另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审判决后,杨前线、庄如顺、蓝甫等49人和1个被告单位也提出了上诉,刘丰、赖昌图等28人和9个被告单位没有提出上诉。由于杨前线、庄如顺、蓝甫、方宽荣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尚在核查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待有关部门查证后,再依法作出二审裁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一审法院对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长陈建銮受贿、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的受贿犯罪认定正确,量刑适当,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处罚有误。陈建銮违反规定,使其所在单位为他人融资租赁非法出具担保函,造成900余万美元的重大损失,且客观上为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提供资金,陈建銮应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责任,一审按个人犯罪认定和处罚不当。故裁定将原判以受贿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改判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财产刑处罚不变。其他案件的上诉,均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决。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必将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走私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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