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月17日 (农历正月二十),中共指示正确对待各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
194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怎样对待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指示,其中规定:1948年5月1日以前,即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口号以前即已成立,并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共同斗争上多少尽了点力的民主党派,在被我人民解放军解放了的地方并经过各该党派总部的证明,应一律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加以保护。否则不予承认,令其解散。对个别民主党派掌握的武装,原则上应一律由人民解放军加以整编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