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3日 (农历冬月十八),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检查。该场工作人员检查未发现异常后才向倪培璐道歉并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两人补偿费2000元。
本案不仅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并直接影响到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订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原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