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3日 (农历冬月初一),福州一台资企业发生特大火灾。
1993年12月13日凌晨3时50分,一双纤纤细手点燃了一根罪恶的火柴,撕开了黑色的帷幕。4时36分,马尾消防中队接到高福纺织有限公司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消防车风驰电掣地赶往火场。此时,厂房大楼里浓烟滚滚,火光冲天,大楼西侧至中部火势猛烈,并向东侧迅速蔓延。住在楼内的打工妹们陷入前无出路,后有“追兵”的困境,凄惨的救命声不绝于耳。现场灭火总指挥、福州消防支队支队长张光荣当机立断,下令迅速组成4支救人突击队。战士们冒着烈火和浓烟,冲入楼内将熏晕的打工妹背出,共把34名打工妹从火魔手中救出。6时30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7时左右大火被扑灭。尽管火灾得到及时扑救,但仍有61条生命被火魔夺走,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3.6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
“12·13”特大火灾发生后,经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查、论证,并对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访问,查明起火部位在四层仓库南墙西侧,起火点在西南角化纤原料MN120(俗称毛球)堆垛处。经过两个昼夜的奋战,排除了电气起火,毛球自燃、烟头阴燃等可能性,同时根据起火点可燃物火是从外向内燃烧,且引燃时间短,燃烧蔓延迅速的特点,确认了火灾是人为引起的,有重大纵火嫌疑。经查证,因偷窃而被公司开除的女工董扬玲有纵火犯罪的重大嫌疑。12月15日晚,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董扬玲。董扬玲没有抵赖,如实供认了所犯罪行。因偷窃公司腈纶成品纱被公司开除、并令其离开公司而未按时离开,被总经理麦子文发现并遭训斥而心怀不满,伺机报复。1994年1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纵火犯董扬玲死刑,立即执行。1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