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 (农历十月二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新的宪法。新宪法是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几次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文首列“序言”,以下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地方人大、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