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4日 (农历十月十三),香港法庭首次使用中文审理案件。
1995年12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次以中文审讯一宗财产纠纷案。由于涉案双方均不识英文,又未聘请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供均为中文,高等法院经研究后决定用中文进行审讯,开创了香港法庭使用中文审理案件的先河。
长期以来,香港的法庭一直只能使用英文审讯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