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26日 (农历冬月初一),国务院批准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981年11月26日,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这次批准的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共151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专业点812个,可以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1155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358个,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3185个。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分布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省市、自治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为了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高等学校一律以校为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科学院以学部为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以研究生院为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科研机构,一般以研究院为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学位授予单位发出关于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今年有11000余名研究生陆续毕业,但是,由于他们入学水平不齐,学习年限不同,各单位在培养条件和安排上存在较大的差别,有部分研究生达不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因此,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逐个认真地做好审核工作。
通知强调,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位申请者不但必须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而且必须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觉悟。
通知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尽速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学位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