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1月24日 (农历十月十八),政务院颁布扫盲标准。
1953年11月24日,政务院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扫盲标准、扫盲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扫盲标准为:干部和工人,一般可订为认识2000个常用字,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二、三百字的应用短文;农民一般订为能识1000个常用字,大体上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常用的便条、收据;城市劳动人民一般订为能识1500个常用字,读、写标准参照工人、农民的标准。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根据群众要求,县扫盲工作委员会或教育科可给考试及格者发扫盲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