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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4日 (丁丑年十月初五) 昆明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 昆明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 (农历十月初五),昆明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4名罪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安静地死去。刑场传来的消息说,他们的死亡时间分别为32秒、35秒、40秒和58秒。这标志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死刑执行方式已获成功。

  昆明中级法院是全国首家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审判机构,其大胆尝试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瞩目。该院新闻发言人称,《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从1996年5月起,该院着手研究死刑的注射执行方法。课题小组和实验小组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论证了这一方法的可行性;经过反复比较,排除了剧毒性药物的致死方法,决定采用麻醉及致死性药物。然后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数千次试验,最终形成了定型配方,其特点是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

  昆明中级法院认为:对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人道精神,体现了社会法制与文明的进步,同时从人力、物力的支出和刑场的选择,执行死刑的一次成功率等方面来看,注射方法都更先进。据悉,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9个,执行死刑的方式有绞刑、电刑、毒气、斩首、枪决和注射,而采用注射方法的只有美国和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对昆明中级法院的实践表示了赞许。为进一步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的步骤和程序,昆明中级法院已配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必要器械,开始建盖固定执行场所,使致死注射方法更规范、更有效、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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