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0日 (农历九月廿六),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和政治形势,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一致认为: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分为10个部分:一、改革是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三、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四、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五、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七、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八、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九、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十、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全会还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
全会决定于1985年9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会议议题有两个:讨论和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建议;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等组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