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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4日 (戊寅年九月十六) 戚火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

1998年11月4日 戚火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

  1998年11月4日 (农历九月十六),戚火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

  1998年11月4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天的公开审理,对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副厅级)、原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符荣英夫妇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戚火贵死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戚火贵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对戚火贵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符荣英有期徒刑13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符荣英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对符荣英执行有期徒刑16年。戚火贵、符荣英犯罪的1400多万元赃款赃物全部上交国库。

  法庭调查质证表明:1992年至1998年春节,戚火贵在担任海南省乐东县委书记、东方市(县)委书记、东方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或企业审批土地、承揽工程、安排工作、提升职务,共收受14人的贿赂185.4万元、港币3.5万元、价值2.2万元的金条8根;其妻符荣英在担任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期间,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4月,先后给东华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陈某贷款400万元人民币,收受其贿赂20万元。不仅如此,在侦查此案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扣押戚火贵、符荣英共同拥有的财物1300多万元,其中,戚火贵、符荣英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物有:人民币1014.78万元、港币61.37万元、美元3.02万元、新加坡元4700元、马来西亚币1500元以及金项链34条、金手链4条、金戒指47枚、金手镯8个、金耳环4对、黄金4块。此外,戚火贵对交其弟保存的92.55万元中的43.55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公诉人认为:“戚火贵、符荣英贪赃枉法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依法应予惩处”。其立功表现如:主动交代问题、检举他人等,不能构成“减免惩处的要件”。

  戚火贵、符荣英夫妇依法“陈述”意见。戚火贵声音低缓,但尚能听清:“9年前我在37岁时成为全省最年轻的市县委书记,今天成为人民的罪人。我知罪认罪,万分悔愧。通过深刻反省,我感到自己是人也不是人。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但我可以改造成人。我有两个老人,一个小孩……请求司法机关给我一条活路……”此时戚火贵强烈的求生愿望,让每一个旁听者顿生恻隐之心。

  但是,审判长庄严宣判:……判处戚火贵死刑……符荣英有期徒刑16年。戚火贵浑身战栗,顿时瘫倒在椅子上,符荣英旋即晕厥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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