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 (农历九月十一),于飞及其子女炒卖土地受重罚。
1998年10月30日,国土资源部向新闻界通告,广东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飞及其子女非法炒卖土地,其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受重罚。
据了解,于飞参与的大亚湾3300多亩土地炒卖案,是在1993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清查中被发现的。中纪委和原国家土地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不仅进一步查清了于飞及其子女非法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事实,而且全面取得了于飞利用职权参与这起案件的证据。于飞利用手中的职权,强压惠州市和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给其子女所在公司,手段十分恶劣,给国家土地资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中纪委决定,开除于飞的党籍。
1998年3月,广东省有关部门冻结了有关当事人的财产。4月,广东省国土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原国家土地局的指示,依据有关法规,作出没收于飞子女所办公司实际非法所得1.66亿元和按实际非法所得额的50%对其处以罚款8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飞子女对此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国土厅的《处罚决定》。此后广东省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国土厅的处罚决定。
由于于飞子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不久前,广东省国土厅依法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对此案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此案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