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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是什么节日 2020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

更新时间:2020-03-11 03:43:45

  今年3月15日是什么节日 2020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


  2020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称“315”。这个节日是在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的,旨在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使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3.15及3.15标志由来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霸王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一些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类条款往往被称为“霸王条款”。


  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刘宏伟:各地工商机关在群众关注的美容美发、公用事业、房地产、旅游、汽车销售、电子产品维修等消费热点领域,查处了“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本消费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等一批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看似合理,实则违法,刘宏伟介绍,在银行业、电信业等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尤其突出。


  工商部门表示,将继续强化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并将使这项监管常态化。遇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标签: 消费者权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