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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重叠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中秋国庆同一天加班费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0-09-27 02:06:39

  中秋国庆重叠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中秋国庆同一天加班费怎么算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如果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员工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即可获取一天的日工资,这一天的日工资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看待。《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均为加班工资的标准,因此,员工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其可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为:300%×日工资×加班天数。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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