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秋国庆同一天怎么放假
2020中秋国庆同一天放假安排:10月1日——10月8日,共8天。其中,9月27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中秋国庆同一天法定假日怎么算?
法定假日为10月1日——4日。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员工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即可获取一天的日工资,这一天的日工资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看待。《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均为加班工资的标准,因此,员工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其可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为:300%×日工资×加班天数。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以一个月薪6000元的职工为例,其日加班工资基数就是6000元/月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275.9元/日,如该职工在工作日之外每日加班8小时,其加班工资应按以下方式计算:若该职工在国庆+中秋4天的法定假期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每天不低于827.7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另按照每日275.9元的标准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的日工资。若在其余4天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计发2倍工资,即每天不低于551.8元标准支付加班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安排补休,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且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