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